1994.04.30

[民政]為市民騎機車時因路面舖設鐵板以致摔倒遭公車撞傷,請求國家賠償遭市府推卸責任;建請市府國家賠償委員會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應「從寬審理」,並於賠償後向應負責任之人進行求償。以減少民怨,並督促公務員及施工單位更加認真任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為市民騎機車時因路面舖設鐵板以致摔倒遭公車撞傷,請求國家賠償遭市府推卸責任;建請市府國家賠償委員會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應「從寬審理」,並於賠償後向應負責任之人進行求償。以減少民怨,並督促公務員及施工單位更加認真任事。
說  明:
  
一、今(八十三)年元月兩名騎機車的女子在行經忠孝東路、光復南路口的捷運工地時,因地上舖設有因捷運施工而裝設的鐵板,且未作防滑處理,以致滑倒摔在鐵板上,隨即並遭後面迎面而來的公車撞傷;因此機車騎士便向台北市國家賠償委員會要求國家賠償。 

二、而根據台北市國家賠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乃是認為捷運鐵板屬於「臨時性設施」,不屬於「常設設施」的國家賠償構成要件,因此不賠。國賠會並指責坐在後座的女子的側坐姿勢不正確,與有過失,要賠就找公車單位理賠,與台北市政府無關。 

三、本席以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捷運工地所舖設之鐵板應屬公有公共設施,且為止滑,本席當初曾以數次之書面質詢,(如82、12、23議交字一0七0二號)要求市政府儘早舖柏油或水泥於鐵板之上;以增加摩擦係數,但市政府卻以經費為由,祇在部分路口之鐵板上舖設柏油,實未克盡管理之責,始釀成此次機車騎士摔傷事件;且道路原本就是常設設施,是台北市政府容許捷運局在此設施上加設鐵板,市政府不為此決定負責,反而尚推卸責任,以臨時設施為由而拒絕負責,本席實深感遺憾。 

四、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換言之,即使市政府依法予以賠償受害人,市政府仍可向捷運施工單位或有違法失職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如此一來,政府乃居中作為橋樑的地位,只要事後求償成功市政府可謂沒有損失。而且公務員及施工單位、承包廠商亦可因有責任的壓力而更加認真賣力,不敢稍有懈怠。 

五、因此,本席特建請市府國家賠償委員會日後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應秉持「該賠就賠」的態度,以抒減人民的怨氣,甚至在處理時,應該從寬賠償,不應一心以替政府樽節開支為由,讓人民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在中途即被政府給阻檔下來,反而讓應被求償的政府公務員或施工單位逍遙法外,不必負終局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