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6.28

[民政]建請市府要求所有公務員對於市民關說請託事項能「依法行政」,在合法、合理、合情情況下予市民方便,若確實有困難,則詳敘理由,據實婉拒,而某些特定事項無裁量權或關說空間者,則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民代及一般不特定之市民,說明某些事項完全謝絕關說,以減少官員及民代不必要之困擾。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要求所有公務員對於市民關說請託事項能「依法行政」,在合法、合理、合情情況下予市民方便,若確實有困難,則詳敘理由,據實婉拒,而某些特定事項無裁量權或關說空間者,則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民代及一般不特定之市民,說明某些事項完全謝絕關說,以減少官員及民代不必要之困擾。
說  明:
  
一、長久以來,市府官員常說民意代表或利益團體及上級長官就部分特定事件所進行之關說、請託之存在,則無法向關說人交待,若照單全收,依關說者之意思而行事,則恐有觸犯法令,圖利私人之虞。 

二、依照我國現行之相關法令,祇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就有公務員推薦人員及關說請託之禁止有做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而未有明文禁止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或請託。因為基本上民意代表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作為官員和人民之間溝通的橋樑,將人民的意見、心聲轉達予相關之決策官員知悉,以為施政決策之參考,故民意代表向政府官員就合法、合理、合情之事項向官員關說、請託,本身就是作為一個民意代表所應負責的工作,實無可厚非。 

三、但是本席認為,民意代表或利益團體的關說,應僅止於參考的層次,政府官員仍應「依法行政」,一切按照相關的規定辦理,不能因人民的關說請託而濫用裁量權,侵害到其他一般循正常管道、程序辦事的市民之權益,否則不但有違公平正義,更使政府喪失公信力,市民唯有走後門、搞特權方能為所欲為,奉公守法、照章辦事的市民祇好自認倒楣,如此長久以往,社會秩序、公義將蕩然無存,受害的則是社會大眾。 

四、因此,本席特建請市府要求所有公務人員,面對民意代表、利益團體或其他一般人民之關說請託時,仍必須依法行政,而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範圍內,始儘量予市民方便;而若實在窒礙難行,則附以理由,詳加說明據以駁回,相信關說人亦可得諒解;而某些事項有通案性不適因人制宜,換言之,無關說之空間或餘地之事項,則由該單位正式以公告的方式,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並以信函方式寄交本市之民意代表,事前即表明態度,說明某事項因某特定原因,而謝絕一切人士之關說或請託,相信能有效地減少官員一些不必要的困擾,也可使民代據以向請求關說的市民相信此乃無關說可能之事項,而讓市民尋求正常管道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