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7.29

[工務]請市府立刻謀求補救之道,合法編列道路養護經費,改善台北市惡劣之交通道路品質。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市長、工務局長、養工處長、主計處長
質詢題目:請市府立刻謀求補救之道,合法編列道路養護經費,改善台北市惡劣之交通道路品質。
說  明:
  
一、黃大洲市長於去年六月二十六日聽取工務局養工處提報「台北市道路品質檢討暨路面更新改善方案」時,黃市長曾作成政策性裁示,中央每年提撥市府應專用於道路養護之汽機燃料使用費約二、三十億元,應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八十四年度預算)專款專用於道路養護,不得再統收統支。 
  
二、經查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七條及行政院七十年十月十九日台七十交字第一四九五六號函之規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與本市道路養護之比例為全年徵收數之百分之十三.五,因此依規定,應專款專用於本市道路養護經費,八十一年度為二十六億二千九佰三十八萬一四七七元,八十二年度為三十億三千七百一十七萬七八三二元,八十三年度為三十二億一千三百萬元,至八十四年度則為三十五億一、000萬元,但市府卻違反規定,每年僅編二億餘元之道路養護預算,八十四年度仍只編列四億餘元之道路養護經費。四年來,市府就已短少了應專用於道路養護的經費約一百一十餘億元,違法缺失至為明顯。也難怪台北市道路品質低劣,到處坑洞,騎機車猶如騎馬,坐汽車猶如在大浪中乘船。道路坑洞造成騎士受傷,車輛受損,這些市民生命財產的損失,更不知有多少。 

三、經黃市長政策性裁示,且依照法律明文規定,中央每年提撥之三十餘億元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之經費,應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悉數交由工務局養護維修專用,不得移撥其他新建工程使用。但主計處編列本年度預算時,仍然統收統支,未專款專用。道路養護只編列四億餘元,違反市長的裁示與法律規定。 

四、又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係屬於行政規費,與一般稅收如牌照稅等不同,必須依照使用費的徵收目的來加以使用。而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七條),在做為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其中一定比例,並應專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依行政院之規定,即全年燃料使用費徵收數之百分之十三.五之比例,應專用於台北市市區道路之養護。規定甚為明確,殆無可疑。台北市政府多年來無視於法令之規定,未合法編列道路養護經費,致使台北市道路品質惡劣,造成市民不便與生命財產受損。若市府不能合法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違反使用費之徵收目的,即應立刻停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