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8.06

[工務]有鑑於市府公告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其效力只有三年,因此本席建請市府成立專責的單位,來輔導市民進行都市更新的工作。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政府
質詢題目:有鑑於市府公告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其效力只有三年,因此本席建請市府成立專責的單位,來輔導市民進行都市更新的工作。
說  明:
  
一、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七月卅日通過都發局規劃的卅二處更新地區,在報請市長核定後即可公告實施,此舉無疑是為舊市區開創第二春的契機。 

二、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依規定未來經公告實施都市更新的地區自公告起三年內,如無私人或團體向市府提出投資更新計畫,市府得檢討修正範圍或撤銷。本席以為為避免此一情形發生,故建請市府應成立專責的單位來負責推動此一業務。 
  
三、須知,會被列為都市更新的地區,泰半是為增進都市機能而將其列入,如老舊的社區即是,而在此前提下,如能盡早完成都市更新,則對民眾愈有好處,豈能任其於公告後,三年內的期間,無人問津之後,再來檢討應修正範圍或撤銷,試問,果真如此的話,則台北市將處於都市更新的惡夢中。 
  
四、因此,本席建議應有專責的單位來推動此一業務,如以大同區為例,在此次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通過的卅二處更新地區,大同區即占了八處、中山區亦占了五處,故應向範圍內的居民主動告知,詢問其意見,有無困難之處,有的話,此一專責單位應幫其排除困難,站在輔導的立場來幫助市民完成都市更新。 
  
五、如此的話,總比公告後即不聞不問的方式好,如同只告知民眾那裏有魚,卻不教民眾釣魚的方式一般,故本席建議市府應主動出擊,如此,才能早日完成都市更新,使台北市邁向國際都市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