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8.30

[工務]據工務局長第六屆第十次大會工作報告8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發使用執照二八一件,該等建物同一時期查報違建一九0件,拆除一九0件,雖拆除率100%,但違建產生率卻高達68.%,是否市府宣導不夠?還是市民建商不守法,明知故犯?市府有何對策讓所領使用執照之違建產生率減為0%?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長、新聞處長
質詢題目:據工務局長第六屆第十次大會工作報告8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發使用執照二八一件,該等建物同一時期查報違建一九0件,拆除一九0件,雖拆除率100%,但違建產生率卻高達68.%,是否市府宣導不夠?還是市民建商不守法,明知故犯?市府有何對策讓所領使用執照之違建產生率減為0%?
說  明:
  
一、市長、工務局長、建管處長應本席質詢在議會宣示,自83.年1月1日起新領使照建築物涉有違建者一律查報拆除。 

二、當時本席一再提醒市府應廣為宣導,用盡各種方法宣導讓此類違建不要產生。但本席一直不了解市府做了那些宣導。 

三、在工務局長此(第十)次大會的工作報告中及市長之口頭報告中均強調83年1月1日至83年6月30日新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涉有違建一九0件,均已100%拆除一九0件,看似執行成效不錯。 

四、違建固應拆除,但本席所痛心者,為市府為何無法宣導,讓83.年以後新領使照之違建不產生。 

五、據局長工作報告指出8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發使用執照者計有二八一件,則一九0件之違建產生率便高達68.%,以此政府強力宣示之下,仍有如此高的違建產生率,則不難使本席懷疑市府對扼止新領使用執照違建的宣導不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