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1.14

[財政建設]請檢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第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六)「營業性補習班」之名稱是否妥當。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請檢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第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六)「營業性補習班」之名稱是否妥當。 
說  明:
一、既稱「營業性補習班」,就應有「非營業性補習班」之存在,而何謂「非營業性補習班」? 

二、再依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依教育局及稅捐處官員釋示,補習班業者依法可免征營業稅,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土為何存有「營業性補習班」字眼? 

三、再據建設局、教育局官員表示,補習班只需向教育局立案即可,無需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且公司及營利事業均不得向教育局申請補習班之立案。 

四、綜上,請檢討「營業性補習班」之字眼是否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