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1.18

[財政建設]本市遊樂中心有幾處?是否均經檢查發給證照?經檢查合格發給營業證照者,可否如臺灣省旅遊局一般發給合法標準章置於大門口外,供消費者辨別,並於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宣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 
質詢題目:本市遊樂中心有幾處?是否均經檢查發給證照?經檢查合格發給營業證照者,可否如臺灣省旅遊局一般發給合法標準章置於大門口外,供消費者辨別,並於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宣導。 
說  明:

一、農曆過年即將到來,由於假期長,民眾都往各遊樂中心渡假旅遊,台灣省旅遊局有鑑於此,早先已對全省遊樂中心做過檢查,並公布檢查合格領有證照,且發給合法標準章貼於大門口,及於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宣導民眾儘量利用合法場所消息,以維安全。 

二、未知本市是否可有如台灣省旅遊局般處理。 

三、據聞經濟部商業司也規劃由視聽歌唱業同業公會(KTV業者)對於合法業者發給識別標章供合法業者張貼,並由公會對外宣傳,鼓勵消費者在合法場所消費,亦可供市府參考。 

四、本席前曾向市府質詢可否對本市合法營業業者發給識別標誌供業者張貼於大門口,供消費者識別進入,並由政府予以宣導,惟市府卻答覆執行有困難,相較於商業司及台灣省旅遊局,市府觀念顯然落伍。 

五、市府對於危險場所大樓,前曾張貼「危險大樓告示」,後經本會同仁建議改貼「骷髏頭標示」加重其警告性,惟一般業者均易將該危險標示有意無意的遮掩,不讓消費者輕易看到,喪失其張貼原意。請市府重新考量以何種方法增加合法業者,減少違規業者,並保障消費者消費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