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3.15

[工務]道路等公共設施之上空及地下其權屬為何人所有?倘有民眾欲在道路上及地下申請使用,可否核准?應如何申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工務局長、建管處長、都計處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道路等公共設施之上空及地下其權屬為何人所有?倘有民眾欲在道路上及地下申請使用,可否核准?應如何申請? 
說  明:

一、美國亞特蘭大市是本市姐妹市,也是一九九六年奧運主辦都市。本席去年訪問該市時發覺該市有一特點,即該市為減少行人穿越道路,允許眾多大樓與隔街大樓間於頂樓或其中一樓彼此搭建一空中密閉陸橋通道供兩棟大樓人員通行,如此一來,市區內絕無需要由政府出資興建陸橋或地下道,而通行人員除免掉穿越道路之危險也可免掉日曬雨淋之苦。民間出資興建此高空陸橋通道,惟一必需獲得政府許可使用道路上空權。 

二、在日本亦發現甚多百貨公司與地下鐵車站聯合開發建築外,也有隔街建築透過道路下的地下街通道予以相連接通,與美國亞特蘭大市之高空連接通道有異曲同工之妙。 

三、另本席在美國紐約甚至於發現在市區內有道路通過一棟大樓之一樓,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附近也可看到一整棟大樓就蓋在紐約曼哈頓島東邊沿岸的快速公路上。最近報載日本東京市內高速路有穿過一棟大樓之中間樓層者。 

四、綜上,美、日先進國家對於為公共設施之道路上空、地下權利均能有效充分利用,未知本市可否亦有此進步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