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3.25

[教育]請查察各級學校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定額進用殘障人士之實施情形,並說明未能足額進用之原因及困難之所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長 
質詢題目:請查察各級學校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定額進用殘障人士之實施情形,並說明未能足額進用之原因及困難之所在。 
說  明:

一、據報載,多位校長於三月二十日之校長會議中強烈表示,現行殘障福利法規定學校應定額進用殘障人士,否則將予以罰鍰之措施難以執行。 

二、上述措施實行之結果顯示,已有若干學校遭受數十萬元之罰鍰,其經費因而捉襟見肘。 

三、本席對於照顧殘障就業之福利措施甚表支持,但也關心各校執行情形。 

四、為此特請貴局查明上開規定實際之施行狀況與困難所在,並舉策略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