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21

[民政]請說明現行《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實施狀況,並針對托育政策予以通盤檢討。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李仁人 
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請說明現行《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實施狀況,並針對托育政策予以通盤檢討。 
說  明:

一、依《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收托之兒童,由托兒所依左列順序審定入所,如同一順序名額超過時,就公告申請期日內登計者,採抽籤方式決定入所: 1 低收入戶。 2 家境清寒戶或一般市民。 

二、就前述有關市立托兒所收托規定與補助低收入戶兒童至私立托兒園所之規定加以觀察,此等規定似有若干值得商榷之處:依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將「家境清寒戶」與「一般市民」並列,其規範意旨為何?誠令人費解。其若有使家境清寒戶優先於一般市民之意,何以不將一般市民另列為第三款而置於家境清寒戶之後;如若認為家境清寒者無需優先於一般市民,則大可不必針對家境清寒戶有所規定,僅於該條項之規定中於第二款列明一般市民即可,惟此舉是否與保護家境清寒者一貫政策有所乖違,則不得不察。 

三、準上所述,特請社會局針對前揭辦法規定之實施現狀予以說明,並針對現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檢討有關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戶及一般市民之就托順位與相關之補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