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21

建請本市政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設置於本市道路安全島、人行道及行人天橋上之「綠底白字」廣告招牌的行為人或其雇主嚴格持續告發,以澈底嚇阻不肖商人假藉類似交通標誌的機會,以達其促銷之目的的投機心態。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李仁人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建請本市政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設置於本市道路安全島、人行道及行人天橋上之「綠底白字」廣告招牌的行為人或其雇主嚴格持續告發,以澈底嚇阻不肖商人假藉類似交通標誌的機會,以達其促銷之目的的投機心態。 
說  明: 

一、長久以來,本市道路安全島或路旁人行道、行人天橋上,有許多私人樹立之「綠底白字」的廣告招牌,與市府所樹立之各項道路交通標誌〈綠底白字〉極為相似,以藉易使人誤以為係市府所樹立之機會,達其促銷之目的。 

二、本席以為,如此將使一般的道路交通標誌之權威性降低,並影響公共安全。故本席曾於本會第六屆第五次定期大會以書面質詢的方式建請市府全面清除,議會並以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議〈工〉字第四五○八號函轉知市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及市警局。 

三、雖交通局及警察局已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北示警行字第○七一八九五號函頒「清除人行道暨安全島上違規廣告物執行要點」,責由各分局及交通大隊依規定執行,並覆自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七月十日止全面清除完畢。 

四、惟商人基於投機心態,以致往往在有關單位拆除完畢後,馬上又設置違法的廣告招牌,形成「春風吹又生」般「你拆我裝」的現象,絲毫不畏公權力的玩法心態,昭然若揭。 

五、本席以為,為求在事前及收嚇阻之效,建請市政府警察局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二百元以上、四百角以下罰鍰:……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對設置此等「綠底白字」廣告招牌的行為人或其雇主嚴格持續告發,以澈底嚇阻不肖商人假藉類似交通標誌的機會,以達其促銷之目的的投機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