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21

[工務]本市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實際情形如何?市府有無積極督導措施?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李仁人 
質詢對象:建管處、工務局 
質詢題目:本市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實際情形如何?市府有無積極督導措施? 
說  明: 

一、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而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於該發公布施行五年後,若未有改善,則將撤銷其使用執照。由於殘障福利法自七十九年公布以來以歷三年餘,各公共設施等改善情形有限,值得予以重視。 

二、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意旨,所謂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其涵蓋面甚廣,即使私有建築物,亦設有一定之公共設施,換言之,幾乎所有之大型建物均受該法之約制。因此民國八十四年一到,恐怕名列「違建」之建將物將難以盡數。 

三、據上所述,試問本市依殘障福利法之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實際情形如何?又舊有公共設施或建築物等依法改善情形如何?市府有無積極督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