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9.16

[交通][警政衛生]為便於稽查空氣污染物,建請市府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協調交通部,統一規定車輛排氣管口之位置。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環保局、交通局 
質詢題目:為便於稽查空氣污染物,建請市府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協調交通部,統一規定車輛排氣管口之位置。 
說  明:

一、部分公車業者為逃避車輛排冒黑煙遭受取締告發,而將排氣管位置改裝於不易被稽查人員發覺之部位(如車體之左側)。 

二、若屬自行改裝,則交通監理單位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以罰鍰並責令改正。 

三、但原廠設計之車輛排氣管口若非伸出車輛後方者,因無「法」可據,將不能對之告發取締;但若僅以單行法規規定,亦無法限制其他縣市所有而進入本市之公車。 

四、為便於稽查公車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特建議市府函請行政院環保署協調交通部,統一規定排氣口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