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9.24

[工務]在水利法許可之範圍內,於河濱公園興建公廁以便利市民,是否可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環保局 
質詢題目:在水利法許可之範圍內,於河濱公園興建公廁以便利市民,是否可行? 
說  明:

一、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之規定,雖日為保護水道不得在行水區內有任何「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七十八條第一款)或「設置有害之建造物」(同條第五款),或「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第九款)。「或建造物認為有礙水流者,得令修改遷移」(七十九條)。但是主管機關對於如何始為「妨礙水流」「有礙水道防衛」、「有礙水流」等事項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其認定權在主管機關。 

二、換言之,若主管機關認為不具七十八、七十九條之事由,則依法在河濱公園內還是可以存在一定之建造物的。比如現即存有石凳、桌椅等。 

三、因此,為了市民利用河濱公園的便利起見,是否可在不違反水利法的範疇內設置小型便民公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