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9.24

[民政]建請將「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之內容修正為由地政處事務所代收郵資,或協調郵局設置郵票自動販賣機,以符合該要點便民精神。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地政處 
質詢題目:建請將「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之內容修正為由地政處事務所代收郵資,或協調郵局設置郵票自動販賣機,以符合該要點便民精神。 
說  明: 

一、據貴處82年7月19日研商修正「實施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會議紀錄顯示,第三條第三款「所需郵票得向地政事務所福利社購用」遭以各地政事務所多無設置福利社為由刪除,如此爾後申請人欲享受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尚須自備郵票,初次申請者更可能因不知此規定而須再跑郵局一趟,使此措施之便民美意未能竟其功,打了折扣。 

二、地政處可協調郵局研究在各地政事務所設置郵票自動販賣機的可行性,若暫時無法設置時,可由地政事務所收取郵寄案件所需之郵票,代為處理,以符合該要點便民精神。 

三、此一便民措施應向市民廣為宣傳,使市民得以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