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07

[民政]建請市府勞工局對二十四小時營業之業者宣導,勿使未滿十六歲之青少年於夜間工作,並向中央反映,促其立法禁止青少年於夜間工作。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勞工局對二十四小時營業之業者宣導,勿使未滿十六歲之青少年於夜間工作,並向中央反映,促其立法禁止青少年於夜間工作。 
說  明: 

一、本席曾針對內湖區之某統一超商雇用十四歲之店員是否違反勞基法一事提出質詢,經貴局回函答覆表示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便利商店業並非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故該公司雇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尚不受勞動基準法之拘束。 

二、惟令未滿十六歲之青少年於夜間工作,不僅對其身心有所妨害,且不符合勞基法第四十八條禁止青少年及童工夜間工作之立法意旨,故勞工局宜對經營二十四小時便利商店之企業主加以宣導,勸其勿使未滿十六歲之青少年於夜間工作,以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向中央反映,促其儘速於勞動基準法或少年福利法增設條文,以法律明文禁止青少年於夜間工作,以保障國家未來主人翁之身心健康。 

四、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行業應嚴格執行勞基法第四十八條,使青少年的權益能獲得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