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08

[財政建設]市府建設局應儘速規劃汽車買賣業及汽車修理專業區,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上述業者之業務必要停車場設置管理要點。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建設局 
質詢題目:市府建設局應儘速規劃汽車買賣業及汽車修理專業區,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上述業者之業務必要停車場設置管理要點。 
說  明: 

一、目前本市停車空間嚴重不足,政府除應大力興建停車場,並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外,更應對現有停車空間加以妥善維護、管理,例如加強廢車之拖吊,使其能為一般市民充分利用。 

二、由於目前本市未有汽車買賣業及汽車修理專業區之設置,導致上述業者散佈於市區各角落,影響市容交通甚鉅,建設局應儘速就其專業區之設置進行規劃。 

三、對於汽車買賣業者及汽車修理業者將待售或待修理汽車停放於公有停車位或人行道之情形,警察局交通大隊已列為取締要項,並依既定之取締計畫持續加強執行中,本(82)年六至八月份計告發四七七件,並對屢經告發而不改善者予以蒐證移送法辦。此種作法方向正確,本席甚感欣慰,祈望能持續加強取締,使公有停車位能為全體市民所利用,並還給行人行的空間。另外,除對上述業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取締外,其如有違刑法規定之情事者,並應移送偵辦。 

四、汽車買賣業者及汽車修理業者待售或待修車輛所需之停車空間,本為業者所應自行負擔之營業成本,不宜任令其佔用公有停車位或人行道,使其將營業成本轉嫁全體納稅人負擔,並剝奪市民停車權益及行人行路空間。 

五、按80年7月10日公布之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省(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建設局應儘速依上開法律之授權,制定有關業者之業務必要停車場設置管理辦法,並輔導業者設置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