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14

[警政衛生]建請市府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禁菸辦法」,以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潔淨,維護市民身體健康。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大洲 
質詢題目:建請市府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禁菸辦法」,以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潔淨,維護市民身體健康。 
說  明: 

一、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日衛生署為維護公共場所空氣品質,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公共場所禁菸辦法」,其後環保署又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七日再度修正公布。 

二、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計程車內不得吸煙,惟市府相關單位並未見任何具體措施執行本條文,使該辦法形同具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第一款之規定,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附件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惟似不見警察機關依上述規定取締在禁菸之公共場所吸菸而不聽勸阻者,故本席請警察局提供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布施行後依上述規定,以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潔淨,並維護市民身體健康。 

四、依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四條規定,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及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室),在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市府相關單位應確實執行上述條文,輔導上述公共場所設置吸菸區(室),使吸菸之市民得在吸菸區內吸菸,不致影響其他市民之健康。 

五、依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計程車均屬不得吸菸之公共場所,惟本席遍查「台北市監理處汽機車考驗與檢驗作業執行要點」之內容,並未對於上述二種汽車內禁止設立菸灰缸及點菸器作出相對應規定,既然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計程車均屬不得吸菸之公共場所,就無必要設置菸灰缸及點菸器便利吸菸者,提供吸菸誘因,故本席建議交通局監理處將「禁止設置菸灰缸及點菸器」列入上述二種汽車檢驗項目,一方面可貫徹「公共場所禁菸辦法」之精神,另一方面也減少該二種公共車輛內之危險源,維護公共安全。 

六、市府相關單位對於該禁菸辦法執行不力之原因,是否肇因於該辦法僅為一行政命令,卻規範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導致執行上有所窒礙,遭受市民抗拒。如上述為肯定的話,請市府向中央反映,將該禁菸辦法以立法方式來規範,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第五條規定,相關單位在執行時亦較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