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14

[警政衛生]對於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監督管理,目前成效如何?未經核發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對之為稽查之成效如何?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環保局 
質詢題目:對於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監督管理,目前成效如何?未經核發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對之為稽查之成效如何? 
說  明: 

一、關於廢棄物之清運,依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第四十五條),事業機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處理。 又依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辦理工商登記,並經本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接受清除或處理之委託。」 

二、查目前為公司行號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民營機構,多係不符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又其處理一般性事業廢棄物之方法,多係於處理地點附近民宅之垃圾收集點堆置之,最後從事清運工作的仍為北市清潔大隊。如此不但妨礙收集點附近民宅之居家環境(因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數量往往甚為龐大),也有違施行細則45條之本意(代為清運處理→應是運至垃圾掩埋場,而非運至收集點。) 

三、因此,請貴局對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執行手段(工作內容),以及是否經市府許可營業,作全面的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