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0.14

[交通]為「對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禮讓行人者嚴加取締」一事再提質詢,並建請對於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者亦應予以嚴加取締。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為「對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禮讓行人者嚴加取締」一事再提質詢,並建請對於汽車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者亦應予以嚴加取締。 
說  明: 

一、本席曾於82年9月14日以議警第八四八八號函提出書面質詢,建請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對於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禮讓行人者嚴加取締,貴府亦於82年10月1日以(82)府警交字第八二0七三八二九號函答覆(附件一)。 

二、貴府於上開回函中表示,警察局交通大隊自82年3月11日起為配合取締行人違規專案,已加強執行「路口淨空」工作,並將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列為重點取締項目,最後並提供一取締案件數字,顯示自82年1月1日起迄82年9月17日止警察局執行路口淨空專案取締績效計七十四萬四千餘件,數量驚人。 

三、查貴府交通局在提交議會第六屆第八次大會之工作報告中,亦提及持續執行路口行車秩序專案計畫,其加強取締違規項目共選擇六項重點如下:(一)前方阻塞進入路致號誌變換未及通過妨害他車通行者。 (二)黃線網暫停。(三)超越停止線臨停。 (四)汽車任意駛出邊線或雙條車道行駛。 (五)汽車行駛禁行車道。(六)機車違規左轉(附件二) 上述六項取締項目中並無「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一項,與上開回函所稱已列為重點取締項目不符,究竟實情為何,還請說明。 

四、請交通大隊提供上述執行路口淨空專案取締績效七十萬四千餘件中違規項目各為何種之統計表並就違規數量較多之案件廣為宣導,使駕駛人能知曉正確之交通規則並遵守之。 

五、在貴府交通局所提上述報告中,將取締機車違規行駛停放列為施政重點,在持續執行路口行車秩序專案計畫中亦將「機車行駛禁行車道」與「機車違規左轉」列為重點取締項目,顯見市府為加強執行交通整頓,增進交通秩序與安全,將機車駕駛人違規列為首要取締重點,此舉乃為整頓本市日益混亂之交通所必要之措施,本席亦表贊同。惟在加強取締機車駕駛人違規之餘,亦應保障其合法之行路權,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者,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予以嚴加取締。(附件三)以松江路上之光華橋為例,每至交通尖峰時刻,常見少數汽車駕駛人為貪圖自己一時之便利,罔顧機車駕駛人之權益,將汽車駛入機車專用道,造成機車道亦隨入堵塞,影響交通流量之順暢,此種情形以公共汽車為多,卻不見交通大隊對之加以取締,使機車駕駛人覺得不公平,故本席建議對於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之汽車駕駛人亦應列為取締重點,方符合公平原則,並對交通秩序之改善有所助益。 

六、現今民主法治社會中,政府施政應重視「溝通」與「公平」二原則。所謂「溝通」,指政府在實施某一和民眾有關之措施前,應利用各種媒體向民眾告知施政內容,並讓民眾有反應意見的機會與管道,例如要加強取締某種交通違規事件前,先告知民眾,並宣導正確之規則,使民眾得以遵循;所謂「公平」,指政府在施政時,對各個階層的民眾要一視同仁予以照顧,不能有差別待遇,例如取締交通違規時,應對汽機車駕駛人、機車駕駛人和行人之違規一視同仁加以取締,勿使人感覺政府專挑機車騎士及行人此種交通弱勢族群取締,對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卻不加聞問。因是之故,本席建請市府應加強宣導汽機車駕駛人於經過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以保障行人安全,並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行使機車專用道者予以嚴加取締,以保障機車駕駛人之合法行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