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議員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藉由服貿爭議事件,市府應重新檢討並加強教育政策中法治教育層面。
說 明:
一、 近日學生占領立法院的學運活動似乎將告一段落,本次學運的參與主體雖為大學生,然本席試想法治教育的養成階段應在義務教育,因為義務教育是我國所有公民可享之權利,義務教育也是所有公民應盡之義務,實為培養法治觀念、公民精神的重要時期。因此藉由本次的服貿爭議事件,本席以為市府可重新檢討並加強教育政策中法治教育層面。
二、 再進步言,本次與對岸之服務貿易爭議設涉及問題甚廣,僅就法律面而論牽涉之議題即包含憲法層次的立法權及行政權疆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等;但就義務教育階段,本席以為可先就兩部法律多做宣導,或於本市高中、職以專題為巡迴講座,即「集會遊行法」與「公民投票法」。
三、 依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人民集會遊行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遊行抗議本是表達言論之一種重要方式,然縱使是憲法之基本權利也不能無限上綱,故而有集會遊行法作為平衡其他法益(如社會秩序)與集會遊行間之準則。再反觀本次學運活動始末,學生們已成功引導社會大眾對兩岸服貿議題的關注,但期間佔領立法院、攻佔行政院等事件,相信也深深烙印在仍處於義務教育的學子心中。基於議會本對市政議題為監督,本席不在此就學運事件為評價,但期許市府可藉由本次事件為引導,就憲法集會、結社自由及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議題機會教育本市學子,學習如何在法治前提下行使權利,也學會尊重他人權利及社會公益。
四、 另一方面本席以為「公民投票法」亦可藉由本次事件引為法治教育主題,我國於民國98年制定公民投票法本是基於主權在民原則,確保國民可直接行使民權而訂,且公民投票可用於全國性公投及地方性公投,北市雖屬地方政府來日亦可能就重大市政爭議付諸公投,換言之、如何教育市民行使公投權利也屬市府之責,尤其當面對重大市政爭議、市民意見開始嚴重分歧時,將決定權力暫由代行之議會還於市民,本為法治前提下最終解決爭端之方式。
五、 綜上、本席在此建議市府教育局重新檢視本市義務教育中法治教育政策內容,並可藉由本次學運事件引發學生關注之際,著重我國憲法、集會遊行法、公投法等重要法律內容及其精神,以專題方式為機會教育,以利深植法治觀念於學子心中。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