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0

[工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自民國100年5月24日修正通過至今,有關屋齡超過三十年之建築物,非屬山坡地且無地質災害之虞,依法辦理都市更新者,得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之案件已通過幾案?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自民國100年5月24日修正通過至今,有關屋齡超過三十年之建築物,非屬山坡地且無地質災害之虞,依法辦理都市更新者,得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之案件已通過幾案?

說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五公尺,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一七.五公尺。但屋齡超過三十年之建築物,非屬山坡地且無地質災害之虞,依法辦理都市更新者,得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