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1

[交通]多年來不斷呼籲,相關單位應宣導緊急救援車輛警號響時,車輛應儘速向右車道避讓,將內側車道淨空,供救援車輛通行,目前執行成果為何?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質詢題目:多年來不斷呼籲,相關單位應宣導緊急救援車輛警號響時,車輛應儘速向右車道避讓,將內側車道淨空,供救援車輛通行,目前執行成果為何?

說  明:
一.今報載有台北市議員建議,救護車可開啟喊話器協助導引車流開道方向。本席認為,駕駛者確實常聽到警鳴聲,卻不知從何而來,因此多年來不斷要求相關單位宣導,當一般車輛駕駛人聞警號聲時,應立刻向右(外)側避讓,迅速淨空最左(內)側車道,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如此有了一套供雙方遵循之規範後,不論是否知道緊急救援車輛從何而來,都能駕駛人與救援人員有所適從,達到快速救援之目的。

二.本席曾於95.7.26向市府提出「請統一規範在市區道路聞救護車…之警號時,所有車輛應統一盡量靠左行駛,俾利消防車、…等能快速由右側通行」書面質詢,主要目的是請交通大隊能速研議統一規範,以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安全儘速到達救援現場,或及時將病患送院治療。在96年5月1日的警衛部門質詢,本席會上也邀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救護車駕駛現身說明,他們一致認為若行駛在擁擠的道路上,駕駛人沒有一致避讓的方向,使得他們必須不斷變換車道,影響到救援黄金時間。

三.98年4月9日警衛部門質詢,本席再度就「緊急救援車行不得也」議題提出討論,但市府總是以「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來回應,該項條文規定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2.在同向二車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事實上,上述條文內容根本無法有效改善救援車輛所面臨的實際問題。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緊急救援車輛行駛於交通擁擠之道路上,當駕駛人聞警號聲時,駕駛人無從判別緊急救援車輛行駛之車道來向,致使駕駛人有的向右避讓,有的向左避讓,緊急救援車輛只能在車陣中穿梭行駛、蛇行前進,造成駕駛人與救援人員無所適從,不但阻礙救援黃金時間,更讓救護車上的病人家屬心急如焚。

五.本席認為,駕駛人聞警號聲均會有禮讓之心,如「中指蕭」等故意不避讓者,應屬少數,但因為無所適從,而無意間阻礙了緊急救援車輛的速度,也常被錯認刻意阻緊急救援車輛。

六、本席再於100年5月12日警衛部門質詢,即主張應向中央建議修正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緊急救援車輛應統一行駛於最左(內)車道行駛,而在未修法前,則應由市府相關單位加強宣導,當一般車輛駕駛人聞警號聲時,應立刻向右(外)側避讓,迅速淨空最左(內)側車道,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如此有了一套供雙方遵循之規範後,方得使駕駛人與救援人員有所適從,達到快速救援之目的。本席擬了解,目前執行的進度、成果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