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7

[工務]請市府研擬訂定『都更定型化契約』,以增加更新戶與建商間的互信,加速促成更新案。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
質詢題目:請市府研擬訂定『都更定型化契約』,以增加更新戶與建商間的互信,加速促成更新案。

說明:
一、常有市民陳情,希望幫忙與建商(實施者)談合建條件,或代看合建契約內容是否有保護到參與都更住戶(地主)的權益,地主此舉就是擔心更新過程中遇到風險。地主們對簽約躊躇不前,使得建商簽不到符合都更條例規定門檻的合建契約數量,時效一過就歸零。住戶(地主)及建商有共同目標,卻因彼此不能互信,所有的努力化為灰燼,實在可惜。陳情市民認為若有政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以政府的公信力,應可改善住戶與建商之間的隔閡,因此建請政府擬定『都更定型化契約』,進而化解都市更新的阻力。
二、本市有一精華區的都更案,地主100多戶,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合建建商(實施者),分配比例談好雙方接受,卻在簽合建契約時,一半的地主對建商所擬的合建契約疑慮甚多,建商不能在有效期內取得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的門檻,進行10幾年的都更案就這樣破局了,不僅住戶對都更的期望落空,而建商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白費了。雖然如此,住戶們仍然期待著本席能協助都更案之進行。
三、以現況而言,實施者方(建商)提供予地主方的「都更合約」,內容五花八門讓人眼花撩亂,或有違都更法條精神,或加諸強勢偏頗的條款、或語焉不詳又疏漏不全,往往是造成糾紛的原因。若能由公正的單位(政府或NGO機構或其他)研擬「都更定型化契約」版本,並公諸社會大眾,以此做為坊間參考或依循,將有助於實施者方及地主方在溝通上的便利性,有助提升都更可行性。
四、當有「都更定型化契約」存在時,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的氛圍且合法化的信心下,對於都市更新推動發展,其效率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應可有效減輕政府主管機關的裁判角色壓力,在執行都更政策上,扮演更客觀的角色,有利於都更權利變換推展。
五、都市更新條例對於實施者方、地主方之權益規範甚多,其複雜度非常非常高,一般民眾不易了解。都市更新對於地主方的主要意義在於「個人財產及權利之重新再處理」,其行為性質等同於「財產處分」,且是於更新過程中先拆除「現在」房屋,於更新後得到「未來」的房屋,自「現在」邁向「未來」的過程中有願景,但也伴隨著不確定性與風險。如何將風險降至最低,有賴於完整、清晰且易懂的法律保障,若要民眾自我歸納整理自身所有的權益義務及保障,實際上是有困難的。
六、都更的階段過程為:1.「都更學會演講」、2.「接洽談判」、3.「簽約分配」、4.「實施興建」,目前我政府更新單位僅協助到第2階段「接洽談判」,反觀香港政府已能做到第4階段「實施興建」。若政府能研擬訂定『都更定型化契約』,做為地主與實施者雙方互信的憑據,讓定型化契約成為打開更新大門的鑰匙,相信都市更新案進度可邁開大步很快達到更新目標。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 新聞連結:

● 03/08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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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8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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