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1.12

[財政建設]請市府就「公有民營」事業,訂立統一規範之辦法(母法),使市府各單位在推行「公有民營」時,得依據該辦法訂立要點,以便推行。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財政局、法規會 
質詢題目:請市府就「公有民營」事業,訂立統一規範之辦法(母法),使市府各單位在推行「公有民營」時,得依據該辦法訂立要點,以便推行。 
說  明:

一、所謂「公有民營」,即「所有」與「經營」分離,其情形有類於股東董事與總經理之關係。不僅可以提升行政效率,減少不必要的人事支出,更可落實中央大力推行的「人事減肥計畫」。目前就「公有民營」,本市已有送議會審議中之「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及「台北市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要點」。 

二、惟市府訂立的法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依法須送議會,議會依「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得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及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其中並不包括「要點」,所有市府訂立之「要點」,依法議會並無審核之權,只須基於尊重議會起見,送議會備查即可。 

三、因此本席以為,為了標示市府對於「公有民營」的基本立場,齊一管理的標準,並減少議會不必要的負擔起見,本席建議市府應訂定「台北市公有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交由議會仔細審核,爾後市府任何事業欲交由民間經營,只須依「台北市公有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此一母法訂立各種要點(子法)施行即可,由於要點不需議會審核,只要備查即可,對於行政效率大有助益,管理上也有共同的標準可茲遵行。 

四、上述意見,請財政局與法規會務必予以重視與接納,否則不但耗時費力,標準不一,猶可能令外界有「不知市府對於公有民營之基本立場及管理標準究竟在那裏?」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