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質詢題目:多年呼籲緊急救援車輛警號響時,一般車輛應儘速向右車道避讓,淨空最左車道,各相關局處依然漠視,不願宣導,任憑駕駛左閃右閃!
說明:
一、緊急救援車輛警鳴聲起時,駕駛者確實常不知從何而來,因此本席多年來不斷要求相關單位宣導,當一般車輛駕駛人聞警號聲時,應立刻向右(外)側避讓,迅速淨空最左(內)側車道,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如此有了一套供雙方遵循之規範後,不論是否知道緊急救援車輛從何而來,都能駕駛人與救援人員有所適從,達到快速救援之目的。
二.本席曾於95.7.26向市府提出「請統一規範在市區道路聞救護車…之警號時,所有車輛應統一盡量靠左行駛,俾利消防車、…等能快速由右側通行」書面質詢,主要目的是請交通大隊能速研議統一規範,以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安全儘速到達救援現場,或及時將病患送院治療。在96年5月1日的警衛部門質詢,本席會上也邀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救護車駕駛現身說明,他們一致認為若行駛在擁擠的道路上,駕駛人沒有一致避讓的方向,使得他們必須不斷變換車道,影響到救援黄金時間。98年4月9日警衛部門質詢,本席再度就「緊急救援車行不得也」議題提出討論。
三、繼中指蕭事件後,民國100年4月27日又有一輛休旅車不讓救護車通行,因此本席於當年5月12日警衛部門質詢,主張應向中央建議修正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緊急救援車輛應統一行駛於最左(內)車道行駛。經過多年質詢,終於交通局於100年8月22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符合實際緊急救援需求與否案」會議,並決議函文交通部,建請修訂道安規則第101條第2項,俾車輛駕駛人聞警號時能立即向右避讓行駛,淨空內側車道,以利救援車輛快速通行,掌握救援黃金時間。
四、本席於今(102)年1月31日以書面質詢追問上述市府目前執行進度為何?警察局回覆,配合各機關學校活動、印製文宣品等宣導;消防局回覆,於主辦或參與活動時宣導禮讓救災救護車輛優先通行;衛生局回覆,於各類宣導場合教育市民,聞救護車警號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避讓救護車;交通局回覆,爰以100年9月8日函向交通部建議修訂道安規則第101條第2項,車輛駕駛人聞警號時要向右避讓行駛,但交通部仍研議中。
五、從上述各單位回覆中,本席認為,除了交通局有認真執行本席的建議外,其他各單位仍然漠視本席之主張,也或者仍不了解本席所質詢之內容。本席一再強調,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救援車輛行駛於交通擁擠之道路上,當駕駛人聞警號聲時,駕駛人無從判別緊急救援車輛行駛之車道來向,致使駕駛人有的向右避讓,有的向左避讓,緊急救援車輛只能在車陣中穿梭行駛、蛇行前進,造成駕駛人與救援人員無所適從,不但阻礙救援黃金時間,更讓救護車上的病人家屬心急如焚。
六、目前從各局處答覆可知,宣導均未強調向右避讓,讓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本席再一次要求交通部未修法前,市府相關單位應加強宣導,當一般車輛駕駛人聞警號聲時,應立刻向右(外)側避讓,迅速淨空最左(內)側車道,使緊急救援車輛能夠暢行於在最左(內)側車道,如此有了一套供雙方遵循之規範後,方得使駕駛人與救援人員有所適從,達到快速救援之目的。
七、本席以為徹底宣導,就能如同民眾在各場所搭手扶梯時,都會自動靠右站立,讓出左邊通道,供趕時間民眾快步通行,因此只要各相關局處多多呼籲,自然駕駛人就會養成習慣,一聽到緊急救援車輛警鳴聲響,自動向右避讓。
※ 新聞連結:
● 04/12 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3041200196.html
● 04/12 ETtoday: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12/1915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