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環保局
質詢題目:何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公司行號的規模要多大,其所製造廢棄物才算是事業廢棄物?餐廳所製造的廢棄物算不算是事業廢棄物?
說 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惟何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定義不明,其範圍為何,殊有疑義。
二、因此,餐廳所製造之廢棄物,是否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若是,則本市為數眾多之餐廳裡應自行負起垃圾清運之責任,或付費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之。
三、又住商混合之大樓,其垃圾之清運責任究應以「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作為標準,亦殊有爭執。為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界定垃圾清運責任之歸屬,以上問題,請環保局務必詳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