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9

[交通]經營停車場業者共有幾家?領有多少張停車場登記證?已參加公會者又有幾家?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停管處
質詢題目:經營停車場業者共有幾家?領有多少張停車場登記證?已參加公會者又有幾家?

說 明:
一、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