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1

[民政]陳年舊案、市府公法上之請求權何時消滅?

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法務局
質詢題目:陳年舊案、市府公法上之請求權何時消滅?
說  明:

一、本席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該市民表示遭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追討民國83年、86間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但該車早已轉售市民實不知應向誰追究該筆早年之燃料使用費。雖監理所之業務已不屬於市府管轄,但本席基於為市民服務之精神,仍進一步研究相關法規,並在此提出下列法治問題請市府答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民國97 年4月16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決議:「……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殘餘期間長於5年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期間之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即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18號判決、96年度判字第 914號判決參照)。」

三、由說明二之行政程序法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座談會決議可知,若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公法上請求權應行使而未行使者,該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自民國95年1月1日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本席在此試問目前市府所轄各行政機關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權利行使是否遵循前開說明二之法律見解?又市府是否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仍就民國95年1月1日已消滅之公法上權利向市民行使追索?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