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7

[民政]住宅法自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後,社會局做了些什麼?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住宅法自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後,社會局做了些什麼?

說  明:
一、根據住宅法第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之一為社會住宅之規劃、興辦、獎勵及管理。

二、住宅法第三條關於社會住宅的定義,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三、住宅法第四條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包括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等等。

四、本席擬了解,本市府為這些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提供了那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