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31

[警政衛生]發傳票給議員!警方應積極偵辦各類詐騙案件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長
質詢題目:發傳票給議員!警方應積極偵辦各類詐騙案件

說  明:
一、本席今早於議會電子信箱收到來自法務部調查局的函,主旨為林晉章調查函。打開一看,當下即認定為詐騙案件。

二 、 首先法院發傳票怎會草率使用email?承辦人只寫陳科員未寫全名,以及還有錯字。函中主旨寫道,「近日接一市民到我部舉報壹宗選舉弊案,我局已經就這宗案件進行了調查,我們根據相關線索發現該案件可能與您有關,請和我們保持聯酪,並於民國101年2月30日前回覆郵件,以便邀請您返回我部作進一步查詢。請您協助我們調查,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誹謗事件成立,務必查照附件詳情。」說明則是「一、依據報案人向本局申訴辦理。二、如對前項結果不服,得於本文到達之次日起 30日內,向本部提出再申訴。」

三 、 再看所附之傳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出,案號為忠股101年度偵字第97號;應到日期為101年2月30日下午3時15分;應到處所為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下方還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檢察官陳興的印章;傳票日期為100年12月27日,雖該傳票為真正地檢署傳票,上載電話也為真正彰化地檢署電話,但此傳票中多處明顯使用立可白塗擦,就是張變造後傳票,恐已涉及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文書罪。且該傳票上被傳人載明「告訴人」,告訴人是主動到地檢署提出告訴者,又豈有告訴人不知自己有提出告訴,還須由詐騙集團提出變造傳票通知。末者,本席查該郵件的附夾檔案帶有電腦病毒,又有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電腦或相關設備罪之虞。

四 、 現今詐騙手法多如牛毛、推陳出新,實在令民眾防不勝防,且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變造文書罪皆非告訴乃論之罪,本席於此提出責成市府檢討,試想警方也不會視為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正式告發立案偵辦,但本席期許警方更應積極持續從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並且把各類詐騙手法放在網站上,提供民眾查閱,對於詐騙案的破案率始終很低,警方應多費心處理。


EMAIL.jpg
%25E5%2582%25B3%25E7%25A5%25A8.jpg
※ 新聞連結:

● 02/01 聯合報: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871435.shtml

20120201%2520001.jpg
20120201_4.jpg

● 02/01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today-taipei5.htm
20120201%2520004.jpg
20120201_2.jpg


● 02/01 ETtoday:
20120201_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