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4 [民政]單親媽媽行使監護權及親權在學校、教育局受阻,市府應有處理類似此案的標準程序,請法規會指導教育局及學校校長應如何面對此問題。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法規會 質詢題目:單親媽媽行使監護權及親權在學校、教育局受阻,市府應有處理類似此案的標準程序,請法規會指導教育局及學校校長應如何面對此問題。 說 明: 一、本席日前接獲民眾陳情,陳情人甲小姐與前夫於西元2001年在美國結婚,婚後在台生產育有一子一起住在台灣。後於西元2003年全家搬到美國居住,西元2005年甲小姐與前夫在美國辦理離婚訴訟,該訴訟於2007年3月結束,判決雙方離婚,由父親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雙方在未經法庭許可或一方同意下不得任意改變小孩所在地,且小孩可在周四至周日與母親同住。前夫據此判決向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載前夫為小孩之監護人。後甲小姐與前夫又於西元2011年12月在美國進行關於兩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訴訟。 二、前開監護權訴訟,美國法院於2012年3月5日判決確定,判決指出,甲小姐與前夫之未成年子女應留在美國居住,又若小孩的父親搬到台灣時,母親獨有小孩的人身監護權。未料甲小姐的前夫趁周日至周四與小孩同住時,於本年3月7日直接帶小孩離開美國回到台灣,並於3月9日為小孩在本市辦理設籍登記。當甲小姐得知小孩被前夫帶走後,隨即於3月9日在美國提出緊急命令,申請要求父親歸回孩子從台灣送回美國,而美國法院也命令父親即刻送孩子回美歸還母親。 三、甲小姐在翻譯完判決書及經我國駐美辦事處認證後,於3月19日晚抵台灣,並於3月20日早持美國2012年3月5日確定判決,向台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由母親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亦經市府戶政機關同意登記(前夫於2007也是持美國判決向戶政單位辦理監護人登記)。 四、甲小姐持戶政機關登記後之戶籍謄本,於3月21日早上8:30由家人陪同,前往北市公立國小校長室,當下校長也不知該如何處理,並電話通知前夫前來,不久後前夫及小孩爺爺即怒氣沖沖來到校長室,拍桌大罵,此時雙方也陷入爭吵中,小孩因父親拒絕被帶離,校方也不敢同意。甲小姐要離開學校時,向校長表明希望見孩子一面,但校長加以拒絕,理由為怕小孩父親生氣。 五、隔天(3月22日)周四小孩父親為小孩請假未到校,甲小姐心急於是向本席陳情,希望本席能協助讓其與小孩見到面。本席認為母親探視小孩,基於人道立場,且校長並未握有母親不能探視小孩的法律文件,單憑害怕父親生氣為理由而拒絕,似有不當之處,於是在23日周五找來校長及教育局科長討論(此日小孩仍未到校),校長同意盡能力安排小孩與母親見面,在當日下午校長即通知甲小姐,小孩父親同意於周日(25日)於一律師事務所見面,甲小姐也如願見到小孩一面。 六、之後周一(26日)、周二(27日)小孩仍繼續請假,在校長與父親溝通下,小孩於周三才來校上課,但校長也希望甲小姐不要到校探望小孩,願意轉交信件等等…對於以上案件之陳述,本席擬了解在法規會專業的見解下,若教育局、學校遇到此案例,不論導師或校長該如何處置才適當?也可做為校方未來處理類此事件的範例。 ※ 新聞連結: ● 04/09 聯合報: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15041.shtml● 04/05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7009627.shtml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