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0

文林苑案 市府辯護政策能力不足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研究室新聞稿
101.4.10

文林苑案 市府辯護政策能力不足

文林苑都更案,王家遭強制拆除,林晉章議員直指市府辯護政策能力不足。他指出王家在整個都更案中即便提出異議,也於法(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4條)不能被剔除,因為王家兩戶土地面積只有164平方公尺,也無臨接馬路,王家連最小建築單元面積都不足,所以無法單獨建築,因此一定要合併都更,或者把現有同意都更的住戶劃出300多平方公尺歸到王家土地面積上,但此點,同意都更住戶絕對不會同意,因此王家也只能選擇合併都更。

林晉章今(10日)在市長施政報告中,舉出自己正在處理一件同為都市更新暨捷運聯合開發的案例來比較,此案位於延平北路與民權西路口的東北角一棟水晶大廈,此樓為12層的25年建築,基地面積379平方公尺,一開始即強力運作不加入都更範圍暨聯開,市府在議員強力介入下,終於同意將水晶大廈劃出都更暨聯開範圍外,如今開工在即,水晶大廈卻以害怕損鄰為由,重新提出參與都更暨聯開,但市府以原核定參與都更暨聯開的其他79位地主,早已拆屋在他處租屋為由,堅不允水晶大廈再度參與都更暨聯開。

林晉章此時才介入協調,但也需考量同選區其他79位地主期盼都更暨聯開早日開工、早日完工,所以提出水晶大廈是否可以單獨辦理都更,但委由同一聯開都更建商辦理更新改建,結果發現,本基地面積379平方公尺,現容積720%,雖然可以單獨建築(單獨建築後容積只剩560%),但不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最小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之規定,而無法辦理都更,因此也無法取得原建築容積720%之都更。

再看王家兩戶土地面積共164平方公尺,既有合法房屋2戶,面積為56.06坪,違建面積31.94坪,合計約88坪(290平方公尺),除以基地面積164平方公尺,合計含違建之容積率為170%(如單以合法房屋面積除以基地面積,容積率113%),王家連最小建築單元面積都不足,且建築線未臨接道路,所以無法單獨建築(此處為商一,縱深需達15米才可單獨建築,王家土地也不足),但若參與都更,此處容積率為360%,已核定都更獎勵,總容積為法定容積之117%,亦即容積率可以拿到423%,據更新處說,王家現在合計房屋56坪,違建31.9坪合計88坪,未來可分新屋為145.75坪。

林晉章之所以把文林苑、水晶大廈拿來比較,最主要為,同樣反對都更,但兩者作法截然不同,依法文林苑有相當多的機會可以表達反對立場,但卻沒有,而水晶大廈依規定強烈表達立場,沒有任何談判條件,最終也達到目的,但事後卻反悔,為時已晚,但水晶大廈案也暴露市府把379平方公尺土地劃出都更範圍,使其無法都更,也違反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2、14條。他認為,市府在處理都更案,協調拒都更之住戶,應把拒都更後會有那些影響?若想要再都是否還有機會等等完整資訊,傳達讓拒都更民眾了解,讓他們能夠通盤考量,也許都更阻力就會減少許多。

聯絡人:林晉章0932218729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 十二 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五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