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0

[工務]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內,379平方公尺之私地主申請排除於都更聯開單元範圍之外,經市府核准,但因未滿500平方公尺,致無法自主都市更新,市府此一核准,是否違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第12條之規定?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更新處
質詢題目:政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內,379平方公尺之私地主申請排除於都更聯開單元範圍之外,經市府核准,但因未滿500平方公尺,致無法自主都市更新,市府此一核准,是否違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第12條之規定?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位於延平北路與民權西路口的東北角一棟水晶大廈,此樓為12層的25年建築,基地面積379平方公尺,一開始即強力運作不加入都更範圍暨聯開,市府在議員強力介入下,終於同意將水晶大廈劃出都更暨聯開範圍外,如今開工在即,水晶大廈以害怕損鄰為由,重新提出參與都更暨聯開,但市府以原核定參與都更暨聯開的其他79位地主,早已拆屋在他處租屋為由,堅不允水晶大廈再度參與都更暨聯開。

二、本席介入協調,但也需考量同選區其他79位地主期盼都更暨聯開早日開工、完工,所以提出水晶大廈是否可以單獨辦理都更,但發現,本基地面積379平方公尺,現容積720%,雖然可以單獨建築(單獨建築後容積只剩560%),但不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最小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之規定,而無法辦理都更,因此也無法取得原建築容積720%之都更。

三、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此案當年市府也未從相鄰土地劃出121平方公尺與水晶大廈合併,使水晶大廈能自主都更。

四、因此本席擬了解市府此一核准,是否違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第12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