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民政]僱主應備勞工出勤卡或簽到簿,並保存一年,多數商家均不知,勞工局應廣為宣導。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僱主應備勞工出勤卡或簽到簿,並保存一年,多數商家均不知,勞工局應廣為宣導。 

說  明:
一、本席接獲多位小吃店業者陳情,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人員突派員到店實施勞動檢查,指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二、經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行為之一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三十條、……規定。」

三、小吃店業者抱怨,他們只僱用幾位員工,也沒有相關單位告知須遵守什麼法令,因此也不知有上述條文,更不知員工出勤資料須保存一年。本席認為,雖然相關單位派員突檢,發現違法並未立即開單,但此舉已造成業者相當大之困擾。本席認為勞基法相關條文應廣為宣導,讓商家均能知法並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