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0

[交通]電動自行車應併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中之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

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
質詢題目:電動自行車應併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中之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

說  明:
一、交通部於民國97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時速25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和一般自行車同屬「慢車」,依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124-1條應行駛慢車道或開放騎乘的人行道,且無年齡限制。

二、國內現行的電動二輪車可合法上路種類,分為大型重型電動機車,其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為逾四十馬力;普通重型電動機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為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以下;普通輕型電動機車,為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小型輕型電動機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這些需駕照、需掛牌、需安全帽,另外還有電動自行車(右圖)、電動輔助自行車(左圖),需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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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動自行車(右圖,時速25公里以下)外觀與電動機車(左圖,時速45公里以下)極為相似,甚至很難分辨。電動自行車雖規定時速在25公里以下,但有些廠商會將速度限制解除,以提高行駛速度,與須牌照的小型輕型電動機車不相上下。由於電動自行車沒年齡限制、不需考照且不需強制投保,也不需接受酒測,還可騎上人行道的自行車專用道,引起許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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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局雖於99年8月本席質詢完後,即發函交通部,指出電動自行車其行駛速度、高速續航力、衝力等駕駛行為及方式與輕型機器腳踏車類似,而與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之特質並不相同,騎乘安全規範不足之情形下,其所致發生交通事故傷亡風險亦相對提高,因此建議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中之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其相關領牌、考照、檢驗及駕駛亦比照輕型機器腳踏車規範之,但交通部僅以電動自行車已納入「慢車」之規範;若未依規定審驗合格,可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舉發,完全漠視電動自行車所帶來的危險性。

六、本席認為在電動自行車有逐年增加趨勢,不該只是把電動自行車當成一般自行車看待。本席要求再次向中央反應,電動自行車應併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中之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