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30 [民政]遊民夜宿公園有法可罰!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遊民夜宿公園有法可罰! 說 明: 一、北市府三月底完成「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其中提到單純露宿街頭的遊民,北市以不干預為原則,必要時給予適當行政協助,但對於夜宿公園之遊民卻未提及該如何處理,應曉薇議員也提到這草案對睡在公園之遊民無解。 二、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款明訂公園內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第十七條也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本席認為遊民幾乎都夜宿公園,既然有法規定公園不得夜宿,為何沒有明定在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中,這顯現立法者相當不用心!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 新聞連結: ● 05/04 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4/today-taipei3-3.htm● 05/01 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2050100243.html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