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民政]沒有改善期直接開罰,市政府搶錢!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沒有改善期直接開罰,市政府搶錢!

說  明:
一、本席4月25日曾提出書面質詢「勞動基準法30條第5 項曾宣導過幾次?」勞工局回覆,100年度舉辦相關勞動法令計6場次,其中5場有特定邀請對象,1場為新聞發佈。

二、勞動基準法30條第5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30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30萬元以下。勞工局100年所做舉辦法令宣導6場,其中5場還是有特定邀約對象,本席質疑,勞工局如此宣導勞動法令的舉動,只針對具規模的公司行號,有多少小商家、小吃店完全不知自己的權利義務?這些小商家、小店家首次被查到違勞動基準法30條第5項規定,沒有改善期,2萬元罰單即開出,這對於收入不豐的店家是何等的沉重!

三、論語堯曰篇有載:「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施政者不經教導人民便濫殺是謂虐,不經告誡便要求成功是謂暴。本席在此試問,面對本市大大小小的店家僱主,6個場次的政令宣導市府便認為已達到教化人民及宣導政令的效用嗎?
 
四、本席查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及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本席提出之小吃店或小商家為例,若市府有發現違反勞動基準法僱主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等而節輕微者,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市府是得以免除罰鍰,用行政指導方式糾正僱主違規情況以取代開罰,待下次複查或再經檢查發現有相同違規情事,此時市府再以重罰手段懲處違規商家,本席相信如此作為無論是受罰人或是廣大市民皆能心悅誠服。
 
五、行政程序法第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由上開立法意旨可知,行政程序之精神在於立法目的達成同時,應對人民之權益損害最少,本席相信同樣要達到勞動基準法中僱主備置簽到簿之目的,開罰與指導的效果應是不相上下。但畢竟法律是躺在法典中的條文,因此本席期許市府身為執法者,執法用法在於一心,要能秉持以民為本之精神,視民如親、愛民如子,而非以法虐民卻毫不自知。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