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5

[教育]現行私校法已刪除不得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招生」之字眼,為何補習班中文名稱不能以「學校」設立?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現行私校法已刪除不得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招生」之字眼,為何補習班中文名稱不能以「學校」設立?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反應,設置補習班中文名稱不可以「學校」、「學院」等等設立,但是若補習班翻譯成英文,又為何可以使用「school」?

二、民眾也質疑為何「李登輝學校」、「凱達格蘭學校」均能以「學校」對外招生,一般民眾為何不行?

三、根據了解,97年以前的私校法第45條規定「未依本法規定核准立案,而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由主管機關命其停辦、解散…..。」而97年1月公布施行的私校法即已修正並變更條文為第40條「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由上述可知,私校法的修正,「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稱已不再規定只有正規學校才可以使用。
 
四、目前本市補習班之申請、管理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此管理規則第六條「補習班使用之名稱不違反有關法規之規定,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然該規則亦未限制業者以「學校」、「學苑」等用詞申請為機構名稱,故本席認為既然私校法己不再禁止非正規學校使用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稱,則市府教育局以補習班不得使用「學校」名稱申請一事,徒增法律未規定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