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3

[民政]市府搶錢不思改善、議員質詢苟且答覆

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長
質詢題目:市府搶錢不思改善、議員質詢苟且答覆
說  明:
一、   針對日前市府執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勞動檢查時,對小吃店及小商家採直接開罰新台幣2萬罰鍰一事,本席提出質詢援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期許市府得對情節輕微且實為初犯的市民,以指導、糾正方式替代直接開罰。

二、   然市府101年5月21日府授勞動字10135776500號函,理由以民國71年立法院之立法意旨,認為該備置簽到簿義務有其重要性,及該法為強制規定,如經查有違反市府自應依法處分為答覆本席。

三、   本席在此直指:

1.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為強制規定,故因此雇主與勞工間不得以約定免除該項義務。然該法為強制規定之性質,不影響市府可依行政罰法行使裁量權,對行為輕微且可憫恕者給與免除其處罰,市府在此是欲混淆視聽誤導本席或是苟且搪塞藐視議會?

2.市府援引民國71年之立法理由,認為該備置簽到簿義務有其重要性,本席亦認同該雇主義務對保障勞工權利有其實益,然於執法政策上是否無論執法對象、情節輕重,皆以直接開罰新台幣2萬為妥?市府卻疏漏未論,本席深感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是否非到於議場上拍桌怒罵,市府才是有感市府,才懂何謂苦民所苦?

四、 本席以政策面為導發文質詢市府,市府相關單位卻不思探討歷年開罰違規狀況、受罰對象之智識資力如何、其是否得以解相關法令規定及以指導糾正方式可否達到勞基法之立法目的等等仔細研擬答覆,卻僅以民國71年之立法理由及該法為強制規定為由搪塞本席,實非本席所許。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