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警察局
質詢題目:警方知道遊民身分後就卡住,後續輔導安置工作流程難進行。
說 明:
一、依現行遊民輔導辦法第四條,警察局所屬單位受理報案後,應查明遊民身分並視個案情況分別護送返家或護送前往本市市立醫療院所就醫。從此條文可確認,台北市對待遊民的方式絕非驅離。
二、外界認知,本市對待遊民的方式就是驅離,這應該是警方在接獲遊民通報後的處理方式,引來大眾如此錯誤認知。根據本席了解,警方在接獲遊民通報後至現場,不會有粗暴的行為強制遊民離開,多以柔性的態度勸離遊民。
三、本席質疑,警方為何都不依遊民輔導辦法先查明身分,並繼續執行後續流程,卻都只是勸離遊民?因此本席於休會期陸續請中山、大同及萬華分局長們來討論處理遊民的方式。分局長們皆表示,其實遊民的身分他們都有掌握,只是接獲遊民通報多為夜間,但社會局人員均已下班,所以不知該如何聯絡?又如要尋找家屬來接返,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只能在勤務中心待3小時,時間可能不足讓員警尋訪家屬接返?又或如遊民若為外縣市民眾,該與外縣市府何單位窗口接洽?且外縣市府員工也都下班,還有就是不知該由誰送往外縣市等等問題。前述問題導致警方便宜行事,因此採用勸離就是最省事的方法。
四、本席以為,這麼多年來,警方未將問題向社會局反應,而社會局也未主動關心警方是否有執行困難,雙方均採消極態度,才導致遊民問題如沈疴難治,而這些問題也未在送來議會審查的「臺北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中,提出解決之道,就算議會通過,警方仍是做不到!
五、除了上述警方提出的問題外,本席還質疑「臺北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第八條:衛生局應配合社會局安排,定期提供遊民傳染性疾病篩檢,將疑似傳染病者列冊追蹤管理並提供治療,衛生局做得到嗎?第九條:遊民有工作意願及就業需求者,由勞工局協助提供就業服務,若沒有工作意願怎麼辦?另外還有草案中對於未能查明身分者,仍沒有提出更積極有效的查明身分方式。從民國88年至今等了12年,「臺北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草案還是個如此粗糙且窒礙難行的法案!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