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6

[民政]依工會法組織之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是否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
質詢題目:依工會法組織之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是否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說明: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1、職業團體
 2、社會團體
 3、政治團體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35條規定:「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請問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是否屬人民團體法之團體,而需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