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0

[交通]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可拿初步分析研判表,事實卻不然!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長、警察局長
質詢題目: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可拿初步分析研判表,事實卻不然!
說  明:
一、本席接獲多位民眾陳情,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會發給一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登記聯單上的交通事處理當事人須知第三點明確載明,「….得於事故發生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欲查詢案件進度,請在辦公時間內逕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或上網查詢…。」但他們在交通事故發生30日後去申請,交警大隊都回答還沒完成,且在還未30日間上網查詢,也都沒看到任何訊息,陳情民眾抱怨,交警大隊嚴重怠惰。

二、根據本席了解,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民眾若須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即可到交通大隊提出申請,並當場拿到此初判表。最近接連好幾位民眾陳情抱怨,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提出申請,還要再等好幾天才能拿到,必須跑兩趟交通警察大隊,向公司請假兩次。本席認為,既然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已載明,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何民眾卻拿不到?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30日仍無法完成,是否就該修改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不該讓民眾耗費時間如此奔波。

三、對於未能讓民眾如期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網上也未能清楚公布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完成進度,本席要求,交通警察大隊應予以檢討並改進,以期不再發生此類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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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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