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法務局
質詢題目: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86.9.4日修正公布至今,執行情形如何?如主管或執行機關怠於執行,市府法務局(前身為法規委員會)有無督導之責?往後有何改進之處?
說 明:
一、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畜犬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項由臺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辦理之」,臺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於88.7.1更名為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再於99.1.28轉型升格為動物保護處;第二款「棄犬處理由檢驗所辦理或由市政府建設局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建設局已於96年更名為產業發展局,為何條文中之的管理單位均沒有更名?
二、本辦法第三條「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必要時,得實施畜犬抽查檢疫工作。」此畜犬抽查檢疫工作執行成果為何?
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執行情形為何?
四、本辦法第六條「畜犬所有人…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滿前十日內…。」做過何種宣導?
五、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及第二項執行情形為何?
六、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疏縱戶外之犬隻應即捕捉、留置…」捕捉及留置各為多少?第一款「經檢查有狂犬病徵、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環境衛生,應即予人道處理。」共有多少隻?第二款「己辦理登記之畜犬…,應通知所有人於公告三日內憑有關文件領回,並依規定繳交罰款。」執行成果為何?第三款「捕獲之犬隻…,經節育處理後送交動物收容所。」節育有多少隻?送交動物收容所有多少隻?第二項「留置、節育處理費用由認養者負擔。」執行成果為何?
七、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市政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立動物收容所…」自行設立收容所有多少處?委託民間團體又有多少處?第三項「動物收容所之設施,管理辦法及費用收取標準另定之。」訂定之情形為何?
八、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私人或民間團體自行設立之動物收容所,應向建設局登記…」登記的有多少?第二項「前項之收容所,得向市府申請協助取得必要之土地或補助。」執行情形為何?第三項「前項補助標準另定之」訂定之情形為何?
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隻…,逕送動收容所收容。」第二項「前項醫療,檢驗所向飼主收取相當之費用。」費用有收取嗎?共收費多少?
十、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攜帶畜犬外出者,應繫以犬鏈…;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共處理多少件?第二項「畜犬在外便溺未即清除者,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處罰之。」執行成果如何?(依本辦法第二條,此為環保局權責)
十一、本辦法第十五條「畜犬傷人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檢查。…所需費用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執行情形如何?若為棄犬,該由誰負擔?
十二、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左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第一款「疏縱畜犬於戶外…。」該如何處理?第四款「虐待或棄畜犬者。」第五款「任意棄置畜犬屍體者」該如何處理?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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