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工務]小地主土地面積不符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最小建築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拒與相鄰大基地合併都更,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出面協調,小地主仍拒絕合併都更,主管機關該如何處置?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更新處
質詢題目:小地主土地面積不符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最小建築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拒與相鄰大基地合併都更,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出面協調,小地主仍拒絕合併都更,主管機關該如何處置?
說  明:
一、本席日前提出書面質詢,「小地主土地面積不符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最小建築單元面積為500平方公尺),又拒絕與相鄰大基地合併都更時,主管機關若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出面協調,其協調方向為何?」文中最後一段具體詢問「…主管機關出面協調的方向為,將大基地面積劃分部份面積予小基地補足以500平方尺,使其土地後可符合第12條最小都更面積限制?或促使讓小基地之地主甲同意參與大基地之都市更新中?」

二、更新處之回覆為「…有關協調之方向,主管機關係就本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辦理都市更新相關規定,使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充分了解其權利義務後,再次徵詢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

三、更新處之回覆,完全漠視本席所提問之問題。因此本席再度提問,若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出面協調,土地面積不符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小地主仍拒絕合併都更,主管機關該如何處置?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