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2.08

[交通][警政衛生]還給高齡民眾無障礙的步行環境,加強取締違規超速行為。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警察局 
質詢題目:還給高齡民眾無障礙的步行環境,加強取締違規超速行為。 
說  明: 

一、本市高齡民眾外出步行最感畏懼的,即馬路上高速行駛的車輛,事實上,本市交通大隊在執行市區道路違規取締工作時,很少針對超速駕駛予以取締,而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市八成以上之駕駛每日都在違反交通規則,說明如下:(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在市區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如上述,吾人得知,假若嚴格取締市區道路超速駕駛,以目前相關法規之標準,根本無須擔憂高齡者步行安全問題。但是「超速」向來不是取締的重點。而汽機車駕駛人的開車習慣根本沒有文明世界禮讓行人的觀念。無怪乎高齡市民要大嘆「行不易」了! 

三、因此,為還給本市高齡民眾「無障礙的步行環境」,本席要求相關單位依法取締超速駕駛,若因立法過嚴,執行有困難,相關單位自應配合修法,送權責單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