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7

[警政衛生]侵入住宅罪採不告不理,警員應盡責告知民眾權利,避免民眾因不懂法律而擔心受怕!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侵入住宅罪採不告不理,警員應盡責告知民眾權利,避免民眾因不懂法律而擔心受怕!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指出公司遭不明人士持未到期本票催討帳款,對於未到期之本票,公司本應無給付義務,但討債公司一群人無故滯留在公司內,經再三要求離去卻相應不理。

二、陳情人向當地警局求助,警員等隨即至公司驅離該群人等後,討債公司人員又二度上門,陳情人再向警局求助,警員再度至公司驅離。陳情人不滿的說,警員只是驅離,對於討債公司人員完全無嚇阻作用。

三、根據了解,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該討債公司人等已觸犯刑法。

四、但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陳情人若無當場向警察提出告訴,警察不會以現行犯逮捕該群不明人士。本席認為,此部分法律上專業操作,非一般普羅大眾所能理解,若承辦員警不向報案民眾解釋,而僅消極地驅離討債公司人員,只是更加助長以不法方式討債歪風。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侵入民宅不告不理書質回覆.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