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2

[工務]有關涉及更新單元部分重疊得否核准事業概要案,請速研擬審議處理原則,審議處理原則未訂定前,相關爭議案件暫停審議,以免紛爭無窮,阻礙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 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都市發展局
質詢題目:有關涉及更新單元部分重疊得否核准事業概要案,請速研擬審議處理原則,審議處理原則未訂定前,相關爭議案件暫停審議,以免紛爭無窮,阻礙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

說  明:
1、 依內政部營建署今年元月16日召開會議結論,明確建議地方政府研擬審議處理原則據以執行,本席關切研擬進度,都更處在3月26日函覆本席指稱「目前並未依旨揭記錄建議研擬審議處理原則」,相關爭議案件已愈來愈多,都更處緩不處理的理由何在?

2、 任一更新案件牽涉居民權益甚巨,也決定郝市長加速都市更新政策能否實踐,未定原則貿然送交審議,審議委員在短時間所作裁決未必允當,且可能先後矛盾,紛爭雜沓而來,後患無窮,都更處顯然怠忽職責。

3、本席除要求儘速訂定處理原則外,並應將「已核准大範圍更新單元事業概要後,兩年內限制就其範圍另行劃定小範圍申請」納入審議原則。
理由說明如下:
(1) 都更條例第10、11條容許相同面積範圍的10個都更案可以公平競爭。第54條則限定已獲准更新概要案,必須在兩年內提出事業計畫報核。面對競爭與時限,已投入時間和勞費的申請人斷不致如營建署所言「不積極進行整合開發的負面結果」。

(2) 若從已核准之前案土地中,擷取部分土地分割劃定更新單元,提出申請,其土地面積較少,居民人數較少,當然較易達到提出事業計畫案之同意比例門檻,對大面積申請人相當不公,面臨極大威脅,所耗之時間、資金可能瞬間付諸流水。

(3) 為避免上述之惡果,先行之更新實施者勢將趨向以最小之面積進行更新,以避免更新單元遭他人分割而失敗,此弊端造成大面積更新單元之不易,小面積的更新反而較有保障,此不符都市更新獎勵大面積更新單元之原則。

(4) 部分不肖業者利用前述之制度漏洞,進行卡位,任意劃定最小單元之更新概要案,待價而沽,或將他人之大面積單元分割小部分而進行挖牆角式的更新,此種情形實務上已見多起,完全破壞整體都市更新之推展。

4、解決弊端之主張
(1) 就更新單元重疊劃定及同意書重複出具之情形,建議以下列之方式解決之:
1、 更新單元與前案部分重疊之情形後申請之更新單元如部分重疊已核准更新單元土地時,不應予以核准,其情形如下:

上列二圖所示之更新單元後案,皆係部分重疊已核准之更新單元,應不准其申請,如提出申請,應不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審查即予以駁回。

2、 前、後更新單元全部一致重疊之情形

如後申請之更新概要案,劃定之更新單元,係完全重疊已核准之更新單元時,因同一更新單元尚未出具同意書之居民,在同意書無重複出具之情形下,依法得在符合同意比例門檻時,委託其他實施者實行更新,故後案之申請,依法不在禁止之列。

3、 後案之更新單元面積較大,完全包覆前案之情形

按大面積後案,居民人數較多,就達成同意更新比例門檻而言,屬較困難者,後案申請人不畏困難,自願擔任較困難之實施者,已屬難得,又因大規模之開發較有利都市風貌,故應採取鼓勵之立場,即應准許大面積後案之申請。至於究以何案進行更新,則前、後兩案之勝出者應仍視先行通過更新計畫案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