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民政]發放殘障停車證、減免牌照稅 身心障礙朋友的福利?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停管處、監理處、稅捐處
質詢題目:發放殘障停車證、減免牌照稅 身心障礙朋友的福利?

說  明:
一、台北市總人口數約262萬,截至今年三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約114,775人,約佔總人數4%;汽車總數約為731,882輛,其中免牌照稅為54,031輛(其中依使用牌照稅法領有殘障車牌,目前累積為4,131輛),約佔總車量數7%;今年4月1日起應徵去年牌照稅約為71.56億元,其中54,031輛免徵牌照稅收約6.14億元,免徵收約佔應徵收牌照稅8%。此外,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至100年4月15日止為31,693張,民眾質疑,車主是否真為殘障者本人,或是住在同戶的家屬?

二、根據中央「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因此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訂定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明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三、中央所訂「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免徵牌照稅第八款「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不論殘障停車證、殘障車牌及免繳牌照稅,政府原意都是給予身心障礙者的福利,但事實上卻是被嚴重濫用。

四、給予身心障礙朋友的扶助,應該是要能真正幫助到他個人,至於只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分障別均能領到殘障停車證或殘障車牌,現在更發現,部份殘障人士出借殘障手冊,讓買車者逃避牌照稅,導致台北市一年牌照稅約減收6.14億,這是相當可觀的數字,但事實上有幫助到殘障朋友嗎?若是拿來發放殘障津貼,領有身障手冊的朋友每人一年可再拿5萬元!

五、民眾常抱怨,車上載著老人、嬰兒或是有腳傷的家人,總是得先在目的地把他們及輪椅、嬰兒車放下來,再去尋找車位,常常苦無停車位,但卻看到停在殘障者專用停車位上的車子,走下車的人都是四肢健全者,這種現象屢見不鮮,對於一般人或真正須要的殘障朋友都相當的不公平。

六、看看國外的實施情形,殘障者專用停車位均位於停車場入口處,方便殘障朋友出入,而且只有下體肢障者本人開車,才能停在殘障者專用停車位,這樣的限制條件,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而且真正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七、本席認為,減少徵收的6.14億牌照稅,若用在社會福利上,對於身心障礙朋友的幫助更大,例如多發放殘障津貼,或者加購復康巴士,也或是增加居家服務,甚至是增加補助企業聘用殘障朋友,這些政策都比發放殘障停車證或殘障車牌、減免牌照稅,更能符合殘障朋友的需求。

八、另外,奢侈稅於4月15日三讀通過,三百萬元以上的汽車,按銷售或完稅價格加徵10%,如果逾三百萬汽車掛上殘障車牌,仍然不須繳交牌照稅,但要課徵奢侈稅嗎?如果能力買上逾百萬車子,但卻不須繳交牌照稅,這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九、本席要求向中央建議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及「使用牌照稅法」,若要發放殘障停車證或殘障車牌,應該有更嚴格的標準,不該不分障別,若要免繳牌照稅,也應大車從嚴,才不致如現狀被浮濫使用,政府的美意被嚴重扭曲。

● 新聞連結:

※ 04/20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283932.shtml

※ 04/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