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0

[交通]建請宣導「絕對路權」觀念,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應把路權因素考量在內,才能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

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建請宣導「絕對路權」觀念,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應把路權因素考量在內,才能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

說  明:
一、本席於假日時自行開車出門,行駛在禁行機車的道路上時,突然右方機車拐入禁行機車道上,本席此時一驚,心想若不慎撞到機車,誰該有責?

二、 機車拐入禁行機車道上並穿梭行駛,而使汽車不慎撞到機車,致使騎士受傷,倘汽車駕駛人未違規,也保持安全車距,是否有責?依目前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大多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汽車駕駛人也會有責。本席認為,倘使機車騎士不違規闖入「禁行機車」車道,汽車駕駛人也不可能與機車擦撞,而要汽車駕駛人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

三、再舉一例,汽車駕駛人開車停在私人土地上,旁為人行道,開啟車門前也先有查看是否有行人,但在開門的剎那,一輛機車突然駛上人行道,導致車門撞擊到機車座位上騎士的女兒腳部,因而受傷,此案在肇事責任分析上,汽車駕駛人未注往來車輛。機車本來就不該駛上人行道,若機車不違規駛上人行道,汽車駕駛人開車門時怎會去撞到機車?將本件肇事原因歸責於汽車駕駛人,實為不公平。


四、本席認為,對於未將路權因素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就是鼓勵民眾違規。不論是汽車、機車及行人都應行駛或行走在該有的道路上,如此的「絕對路權」觀念要深植民心,就必須將「絕對路權」的因素,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如此一來,不論騎士、駕駛人,甚至是行人才會有所警惕。對於遵守交通規則,但因他人違規行為而肇禍者才能有所保障,並且有效遏止各類交通違規事件的發生。

臺北市政府回覆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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